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海南  >  (2016)琼0106执恢47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海南义丰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琼0106执恢47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海南义丰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海南义丰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9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执恢47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海口市华信路。

法定代表人:柯哲丰,局长。

被执行人:海南义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张焦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海南义丰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852058.20元、滞纳金3428369.10元及超期限税款3936029.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海南义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的拍卖款项的分配,已分配到税款4210218.88元及滞纳金3641839.32元。尚余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颂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