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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行审99号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与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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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与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12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琼9002行审9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地址: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税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才雄,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稽查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升丰,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稽查室副主任。

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博鳌镇朝烈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庄光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7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琼海地税社决字[2017]001号《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7日以该案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在本院作出是否准许执行裁定之前撤回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符 小 丽

审判员 吴 坤 哲

审判员 欧阳天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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