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凯尧百货商行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琼01行初19号
原告海口龙华凯尧百货商行,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裙楼第五层西侧A005店铺。
经营者徐可南,女,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南路7号,系海口龙华凯尧百货商行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慧,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绥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该局副主任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主任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原告海口龙华凯尧百货商行(以下简称凯尧商行)诉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省国税第三稽查局)税收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税款即提出行政复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做出琼国税复不受字[2017]第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对省国税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琼国税三稽处[2017]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没有进行审查,省国税第三稽查局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不能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省国税第三稽查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凯尧商行申请撤回对省国税第三稽查局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龙华凯尧百货商行撤回对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起诉。
审 判 长 张莲凤
审 判 员 钟 山
审 判 员 吴 茜
二○一八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 文 静
书 记 员 麦海燕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