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南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8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执9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泰华路。
法定代表人:温少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明光,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海南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南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海口地税社保限缴[2017]000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588.7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书,未能送达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控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案款33588.7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琪
审判员 熊 桢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元霜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