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3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02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林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才雄,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稽查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升丰,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稽查室副主任。
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博鳌镇。
法定代表人:庄光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90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1004120.05元(其中应缴五项社会保险费本金588652.52元、利息5525.51元、滞纳金409942.02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起止时间:2008年2月1日至2016年9月6日,各险种的利息及滞纳金以缴纳社保费开票时间为准),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仅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进行申报财产后,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光淦)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