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与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0107行审6号
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伟楠,女,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法规科技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海玎,女,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法规科技室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周经良。
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琼山环察字[2018]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2019年1月2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起诉的期限内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琼山环察字[201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审判长 靳铁志
审判员 陈晓倩
审判员 郭 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