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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道区国税局与鸡西市聚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之二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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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道区国税局与鸡西市聚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之二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6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0304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国家税务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法定代表人曲丽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秀江。

委托代理人孙星耀。

被执行人鸡西市聚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鸡西市滴道区。

法定代表人程鹏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国税局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鸡西市聚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缴纳该局作出滴国税通(2017)8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的税金及滞纳金。本院收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国税局2017年3月16日作出滴国税通(2017)8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2017年3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鸡西市聚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应至2017年9月18日届满;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鸡西市滴道区国税局作出的滴国税通(2017)8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劲松

审判员  刘子坤

审判员  赵成日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曲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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