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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行终561号张子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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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7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01行终5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子民,男,汉族,1959年3月27日出生,方正县鸡西大冷面饭店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升,局长。

上诉人张子民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行初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张子民的诉请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继续行使职权,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稽查职责、义务,判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对已经查实并处理的税务违法案件给举报人予以奖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接到张子民的投诉即转交有查处权的稽查局处理,未侵犯张子民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张子民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关于张子民要求给其奖励的主张,应向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的税务机关申请计发奖金,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子民的起诉。

上诉人张子民上诉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对张子民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在收到张子民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监管的行为,其对投诉举报没有作出任何反馈属于不作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张子民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张子民作为举报人,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案外人李景秀与李景龙偷税漏税,属于行使公民的投诉举报权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对于举报所作出的处理,与张子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张子民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同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已将案件转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理,已履行其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张子民要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支付没有依据。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张子民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张子民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扬

审判员  那革

审判员  仲治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可欣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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