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方税务局与黑龙江乌苏里江佳大制药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07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805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桑清春,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檀,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方税务局干部。
被执行人:黑龙江乌苏里江佳大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贵,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非诉执行审查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佳东地税处(2008)第002号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松
人民陪审员 宋 月
人民陪审员 步静一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红艳
书记员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