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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行审97号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鸡西东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鸡西东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1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黑0302行审97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相昌文,男,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被执行人鸡西东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鸡地税稽罚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第3项所确定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鸡地税稽罚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的行政处罚。维持该处罚决定的第二项、第三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现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中第二项、第三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鸡地税稽罚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处罚决定。

审判长  李长钢

审判员  潘冬梅

审判员  王林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褚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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