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地方税务局与孙吴县昌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征收及行政处罚案件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9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1124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孙吴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姜景亮,局长。
被执行人: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乐园小区)李万仓。
本院在执行孙吴县地方税务局与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税款行政征收及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乐园小区)李万仓通过置换获得了逊克县看守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乐园小区)李万仓所有的在逊克县原看守所旧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房屋的所占份额,期限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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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