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祝义与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萨尔图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24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黑0603行初13号
原告丁祝义,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萨尔图区税务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东路4号。
委托代理人谭尚闻,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祝义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萨尔图区税务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祝义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祝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祝义承担。
审判长 孟宋春
审判员 李庆庆
审判员 李志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莉鑫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