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东宁市税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2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黑1024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东宁市税务局,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孙野,男,该局局长。
行政负责人周东桢,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师朝全,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系国家税务总局东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委托代理人崔增健,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系国家税务总局东宁市税务局科员,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被执行人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刘伟良,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东宁市税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审查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东宁市税务局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东宁市税务局撤回非诉审查申请。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吕春英
人民陪审员 王秀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相世峰
书 记 员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