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黑0112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
法定代表人贲秀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职员。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于2019年1月28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材料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规定,哈尔滨市信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14日收到阿地税罚(2016)201600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现已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作出的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即2017年1月15日之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2019年1月2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二年有余。综上,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静斌
人民陪审员 李宝顺
人民陪审员 齐亚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浩
书记员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