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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国家税务局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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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国家税务局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1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8104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孙锦龙,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林,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垦九国税通(2015)00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以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2015年11月增值税41.45万元,未申报、未缴纳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2015年11月增值税税款人民币41.4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国家税务局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2015年11月增值税税款人民币41.45万元。

审判员  董学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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