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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91行审1号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洛阳煤炭统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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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洛阳煤炭统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4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391行审1号

申请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洛阳市涧西区河洛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路红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朝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德陆,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洛阳煤炭统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88号湖滨苑4幢1-302。

法定代表人:杜零钦,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被申请人洛阳煤炭统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自愿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底美茜

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婷

合议庭成员:张衡、底美茜、白利新

签 署 栏

校对人:苏婷

印发:当事人 份

留 档 份 共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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