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河南  >  (2020)豫0902行审31号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濮阳市木林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0)豫0902行审31号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濮阳市木林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濮阳市木林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案  号 (2020)豫0902行审31号    

发布日期 2021-01-04 浏览次数 107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902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326号。

法定代表人乔金霆,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市木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建设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韩东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华龙税税通[2020]4886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华龙税税通[2020]4886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华龙税税通[2020]4886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濮阳市木林置业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436,762元、印花税5,093.8元、土地增值税145,633.6元、教育附加税15,458.46元、地方教育附加税10,305.6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05,57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069.74元、以上共计754,897.6元,限2020年7月26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20年7月16日将该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法律已经授权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同时第四十一条也明确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只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法律已经明确授权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本院无权对申请执行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华龙税税通[2020]4886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符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华龙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华龙税税通[2020]4886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本院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武熙春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窦明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冰冰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