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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行初291号李明会与郑州中原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明会与郑州中原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1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105行初291号

原告李明会,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郑州中原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与宏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玉宝,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宾,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明会诉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8年8月30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会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孟 璐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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