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河南  >  (2016)豫1725行审10号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豫1725行审10号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1725行审10号

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

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环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远东,确山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敏,确山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依据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确国税处(2016)00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其强制执行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即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本院审查后认为,确国税处(2016)00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确国税处(2016)00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耀中

审判员  袁爱霞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宋冬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