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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行审11号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1725行审11号

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

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环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国,确山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确山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海娟,职务,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依据确山县税务局局三里河税务分局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三国税税通(2015)9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三国税税通(2015)9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具有强制力,不是最终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三里河税务分局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三国税税通(2015)9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耀中

审判员  袁爱霞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宋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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