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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03行初8号徐胜利与三门峡市湖滨区地税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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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胜利与三门峡市湖滨区地税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17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1203行初8号

原告徐胜利,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5日,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毛,男,生于1954年12月16日,汉族,三门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推荐,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地税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湖滨区地税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第三人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砥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利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地税局、第三人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三门峡市湖滨区地税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胜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胜利承担。

审 判 长  介 震

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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