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利与三门峡市湖滨区地税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17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1203行初8号
原告徐胜利,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5日,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毛,男,生于1954年12月16日,汉族,三门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推荐,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地税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湖滨区地税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第三人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砥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利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地税局、第三人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三门峡市湖滨区地税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胜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胜利承担。
审 判 长 介 震
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