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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行初15号原告驻马店市金发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驻马店市金发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1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1725行初15号

原告驻马店市金发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雍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文泰,男,汉族,1985年7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佩林,北京市晨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蕊,北京市晨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书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峰,职务,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驻马店市金发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2009)驿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可以确认原告在2009年7月20日之前收到被诉的地税稽处字(2008)第举08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驻马店市金发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耀中

审判员  袁爱霞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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