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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行初81号河南哈瓦洛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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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哈瓦洛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8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0211行初81号

原告河南哈瓦洛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2635573J。

法定代表人牛世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浩、张海峰,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组织机构代码:72960905-6。

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凤磊,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原告河南哈瓦洛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4年8月25日查封、扣押原告轴承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于12月18日向作出(2015)金行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河南哈瓦洛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豫02行终4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告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手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哈瓦洛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哈瓦洛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卫勇

审 判 员  孙丽平

人民陪审员  赵清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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