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河南  >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2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8执661号之四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韩国思,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华伟。

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8行审17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559.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魏璐璐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