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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院军与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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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院军与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2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724行初23号

原告刘院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辉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辉,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胡保全,局长。

被告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延武,局长。

第三人辉县市龙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薄壁镇程村。

法定代表人侯振中,董事长。

原告刘院军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院军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院军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刘院军负担。

审 判 长  周艳利

审 判 员  秦 华

人民陪审员  吕书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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