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院军与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2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724行初23号
原告刘院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辉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辉,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胡保全,局长。
被告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延武,局长。
第三人辉县市龙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薄壁镇程村。
法定代表人侯振中,董事长。
原告刘院军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院军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院军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刘院军负担。
审 判 长 周艳利
审 判 员 秦 华
人民陪审员 吕书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