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17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2财保197号
申请人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3号君安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杨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雍世卉(一般代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曾萍(一般代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干部。
被申请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汉口北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郑应存,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072,325.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己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072,325.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龚奉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