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天门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9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9006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天门市陆羽大道西40号。
法定代表人:叶少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新文,该局税费征管科科长。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胡业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雄文,该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被执行人:天门市玉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镇粮仓巷村。
法定代表人:刘洋。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天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环监费[2016]299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本院在二申请执行人补正材料后,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天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环监费[2016]299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于2017年2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述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环监费[2016]299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确定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甘利华
审判员 熊继平
审判员 刘志雄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