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湖北  >  (2018)鄂0602执667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2执667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2018)鄂0602执667号 我要评论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5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2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宝,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孙家冲一号。

法定代表人:胡八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合法性作出审查,并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8)鄂06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作出的襄城地税社征字[2017]10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以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作出的襄城地税社征字[2017]10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郑玉梅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征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