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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2执908号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与武汉市江岸区爱弥儿童装店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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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与武汉市江岸区爱弥儿童装店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2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文振宽,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爱弥儿童装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24号。

经营者:杨帮成,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爱弥儿童装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爱弥儿童装店腾退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26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予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爱弥儿童装店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勤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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