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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9执6号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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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4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执6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孝感市崇文路5号。

负责人:杨建勇,该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经济开发区长荆大道。

法定代表人:柯发新,经理。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9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孝地税稽罚(2016)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鄂09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鲁 力

审判员 朱艳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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