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宜昌海上皇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3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91执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时雨,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宜昌海上皇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发展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宜昌海上皇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3月3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地税开社限缴字[2016]第5110006号高新技术地方税务局开发分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申请执行标的333259.07元,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海上皇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宜地税开社限缴字[2016]第5110006号高新技术地方税务局开发分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余建军
审判员 张启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