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湖北晨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3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82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湖北晨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晨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晨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支付51984.4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晨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晨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余彦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