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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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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16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82执691号

申请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与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49850.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玉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廖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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