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晓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襄阳晓庆物业公司)、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13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执复4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襄阳市晓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襄阳晓庆物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顾纯庆,襄阳晓庆物业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原路66号。
负责人:陶志伍,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局长。
复议申请人襄阳晓庆物业公司因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执异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在审查期间,襄阳晓庆物业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襄阳晓庆物业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属于行使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襄阳市晓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王启飞
二0一八年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