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21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583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团结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范铭,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梦佳,科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工业园金盆山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515055D。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枝地税社处字[2017]第7号),即缴纳欠交的社会保险费171700.94元和自欠交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登记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查明,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原枝江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于2017年12月5日向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枝地税社限缴字[2017]第7号),限其于2017年12月12日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71700.94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逾期仍未缴纳,原枝江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枝地税社限缴字[2017]第7号),限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前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71700.94元并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8年1月3日,原枝江市地方税务局向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送达该文书,并书面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7月12日,原枝江市地方税务局向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作出并送达《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枝地税社强告字[2018]第10号),催告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71700.94元。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2018年7月20日,原枝江市地方税务局与枝江市国家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社会保险费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应当自觉依法履行义务,原枝江市地方税务局对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枝地税社处字[2017]第7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对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枝地税社处字[2017]第7号),即缴纳欠交的社会保险费171700.94元和自欠交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世前
审 判 员 林兰英
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 员代 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