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恒发新天地生物科技(大悟)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4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执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孝感市崇文路5号。
负责人:杨建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盛静、刘发青,该局公务人员。代理权限:签收法律文书,在审查执行阶段协助人民法院处理有关事项。
被执行人:恒发新天地生物科技(大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经济开发区前进大道朝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汝坤,该公司经理。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恒发新天地生物科技(大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09行审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确定恒发公司应缴纳罚款691822.33元。因恒发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恒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恒发公司经营场所工作人员签收执行通知后未予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恒发公司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恒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向被执行人恒发公司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恒发公司在其住所地的房产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恒发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办公场所无人办公,已经歇业,其法定代表人黄汝坤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已向被执行人恒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汝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出境,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恒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已决定对被执行人恒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汝坤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本院已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指定限期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恒发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尚余罚款691822.3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恒发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鄂09执1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恒发新天地生物科技(大悟)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 波
审判员 黎艳平
审判员 鲁 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朱丽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