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地方税务局与宜城市宇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3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鄂0684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地方税务局(下称宜城地税局),地址宜城市振兴大道266号,组织代码01118712-2。
法定代表人陶志伍,宜城地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骆玉鸿、徐明明,宜城地税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宇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宇帆公司),地址宜城市经济开发区宋玉4路。
法定代表人陈顺勇
申请执行人宜城地税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宜城地税局于2015年6月17日宇帆公司因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出的宜地税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城地税局作出的宜地税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宜城地税局对宇帆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本院认为,宜城地税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宜地税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宜城地税局对宇帆公司作出的宜地税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人民币35348.83元,加处罚款人民币35348.8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开宇
审判员 薄宜文
审判员 张东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