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湖北  >  (2016)鄂1182执534号龚莉与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执行裁定书

(2016)鄂1182执534号龚莉与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执行裁定书

09-29 (2016)鄂1182执534号 我要评论

龚莉与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1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182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龚莉,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武劳裁字第(012)号裁决书,于2016年6月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银行存款47844.5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永宏

执行员  李至学

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希瑜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