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地方税务局与襄阳巨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0-09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26执141号
申请人保康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保康县。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保康县××税务局局长。
被执行人襄阳巨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巨力公司),住所地保康县。
法定代表人李辉,任公司总经理。
保康县地方税务局与襄阳巨力公司行政非诉案一案,保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襄阳巨力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鄂0626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襄阳巨力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执行人所以财产已设置抵押,且资不抵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襄阳巨力,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地方税务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巨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地方税务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向国刚
执行员 王 喜
执行员 宋进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东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