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湖北世阳快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11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黄强。
委托代理人黄虎。
被申请人湖北世阳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世阳。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东西湖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东税走马岭所社限缴字【2018】第1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5日,武汉市东西湖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向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税务局作出《关于湖北世阳快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欠费的函》,该函称接到被申请人湖北世阳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阳公司)员工投诉该公司社保欠费,通过核查世阳公司欠缴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6,066,841.40元。该中心向被申请人世阳公司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世阳公司未整改到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230号)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社保欠费移送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税务局催缴。之后,被申请人世阳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欠缴社保的情况说明与缴款计划》。2018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税务局向被申请人世阳公司公司送达了《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6,066,841.40元。2018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一事进行调查。同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走马岭税务所(以下简称走马岭税务所)向被申请人世阳公司作出东税走马岭所社限缴字【2018】第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18年12月15日前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6,066,841.40元。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给被申请人世阳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世阳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8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税务局查询了被申请人世阳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为16,420.06元。
2019年3月5日、2019年7月1日和2019年7月12日,走马岭税务所分别作出东税走马岭所社限缴字【2019】第1号、东税走马岭所社限缴字【2019】第2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和东税走马岭所社强告字【2019】第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再次责令被申请人世阳公司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6,066,841.40元。并分别送达给被申请人世阳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世阳公司仍未履行义务。2019年7月8日,走马岭税务所向被申请人世阳公司作出东税走马岭所社担通字【2019】第1号《责成提供缴费担保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前对所欠社会保险费6,066,841.40元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申请执行人将该通知书送达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税走马岭所社限缴字【2018】第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税走马岭所社限缴字【2018】第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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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汉桥
审判员 任树春
审判员 杨汉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