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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古琨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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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古琨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执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0MB17260221。

被执行人:古琨麟,男,汉族,1992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古琨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作出的(2019)鄂110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古琨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2019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古琨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古琨麟缴纳罚款5119.66元及加处罚款5119.6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4元。但被执行人古琨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19年7月10日,本院向被行人古琨麟发出执行传票。传唤古琨麟于2019年7月19日到庭,但被执行人古琨麟至今未到庭。

三、2019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9)鄂1102执7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古琨麟名下的“凌派”牌(车牌号为:鄂J×××**)车辆。该车辆查封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拍卖处置权。

四、2019年8月6日,本院委托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古琨麟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古琨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委托其前往被执行人古琨麟的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古琨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多次在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古琨麟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其在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古琨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开。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古琨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军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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