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宜昌市松昇服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3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范铭,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宜昌市松昇服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友谊大道****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09794718P。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与宜昌市松昇服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6246.68元。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宜昌市松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花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执行款166246.68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刘新建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