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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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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8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磊明。

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工业园南湖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670353251F。

法定代表人:戴元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02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黄州区××路的厂房及土地,该不动产将在另案中拍卖后再行参与分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银行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调查,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现停产停业。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军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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