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黄冈市广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3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执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
法定代表人:黄鹏,局长。
被执行人:黄冈市广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106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433707917。
本院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与黄冈市广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冈市广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02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证券、银行、车辆,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余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冈市广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军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