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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吕坤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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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吕坤荣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3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2执220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

法定代表人郭敏,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吕坤荣,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02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坤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补缴个人所得税款人民币136,789,297.40元。但被执行人吕坤荣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坤荣在房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吕坤荣名下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名都花园南区2期(城投瀚城)652栋(合同备案号:市100062887,建筑面积:474.67㎡)。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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