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代学与建始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6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2822行初5号
原告胡代学,女,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周乃庆(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始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中华,该局局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住。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税务局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赵世伟,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代学诉被告建始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赔偿损失一案中,原告胡代学于2019年1月9日以被告建始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代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代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胡代学负担。
审 判 长 李纯斌
人民陪审员 贺继华
人民陪审员 冯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年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