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26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691行再1号
原审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住所地:高新区中原路**。
负责人:陶志伍,该局局长。
原审被申请人:襄阳市晓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河路长春小区
法定代表人:顾纯庆,该公司经理。
原审申请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襄高地税社征字[2016]5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鄂0691行审5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襄高地税社征字〔2016〕5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审理(2018)鄂0691行初8号原告襄阳市晓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人民政府、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撤销行政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中,发现本院在作出(2017)鄂069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时存在原审申请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前襄阳市晓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所涉行政行为已经提起的情形,原审申请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原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不当,应予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鄂0691行审5号行政裁定;
二、不准予强制执行襄高地税社征字〔2016〕5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苏 俊
审判员 王海清
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