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仙桃市地方税务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1-25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9004民初3653号
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
法定代表人:李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运锋,该公司工程管理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柏成,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北侧仙桃市干河大洪社区居委会院内)。
诉讼代表人:向世清,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仙桃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仙桃市汉江大道西段**
负责人:曾新涛。
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仙桃市地方税务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戴雄伟
审判员 黄 超
审判员 汪俊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谢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