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桂文与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收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22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1302行初28号
原告梁桂文,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被告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住所地:娄星区春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雍奇,该分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桂文诉被告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收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以该行政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桂文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桂文撤回对被告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桂文负担。
审 判 长 阳 彪
人民陪审员 廖 瑛
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