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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行审10号湖南省攸县地方税务局与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南省攸县地方税务局与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23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223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攸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攸县。

法定代表人刘正强,局长。

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

法定代表人:胡涛。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攸县地方税务局因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株攸地税限改[2013]04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株攸地税限改[2013]04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地方税务局查明: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11194735.63元。据此,攸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12月9日对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株攸地税限改[2013]04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决定:限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12月24日前缴纳或解缴税款11194735.63元。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地方税务局所查明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税款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地方税务局对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株攸地税限改[2013]04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株攸地税限改[2013]04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限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履行攸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株攸地税限改[2013]04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缴纳或解缴税款11194735.63元。

本案案件执行费78594元,由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铁建

审判员  罗曼华

审判员  胡忠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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